拉萨市体育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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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实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第一责任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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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一,《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8修订)》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体育行政部门 |
市级 县级 |
县级 |
责任编辑:蒋帅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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