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权名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1.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2.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3.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职权名称:临时占用、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审批
法律法规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主席令第55号)第四十六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三、职权名称: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设立、变更审批
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8项: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部门规章】《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5号令2011年9月2日)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协调管理少体校工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学生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学生文化教育相关事项的管理,包括教学、教师配备和培训等。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民办少体校。举办少体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六条:少体校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独立办学或依附普通中小学等形式办学。第七条:举办少体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少体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第八条:举办少体校,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校的相关设置标准,具备与所设置运动项目相适应的训练场馆、器材设施。少体校独立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文化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依附普通中小学进行文化教育的,应当和所依附的学校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少体校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体育传统和运动项目布局设置体育项目。第十条:少体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批。
四、职权名称: 体育专业技术等级审批(教练员、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
法律法规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主席令第55号)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第十一条 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部门规章】《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第十条 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五、职权名称: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7项: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部委文件】《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公布)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武术学校的设立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单位、个人开办武术学校需报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教育行政管理规定,对各类武术学校办学规模、条件设施、师资、资金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批,并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同时,要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已审批设立的武术学校进行定期检查。
六、职权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六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职权名称:对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或侵占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处罚
法律法规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九条 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职权名称: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做出相关危险性说明和警示;未按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未配备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不配合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法律法规依据:【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职权名称: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依法投保的处罚
法律法规依据:【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五条:国家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消费者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职权名称: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十一、职权名称:对体育竞赛申办人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从事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活动,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处罚
法律法规依据:【部门规章】《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竞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竞赛工作。第十八条: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竞赛的处罚:(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三)组织的相关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十二、职权名称:⠼/span>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子项:17-1对在全民健身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17-2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7-3对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法律法规依据:【部门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第5号令2000年11月10日)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第四条(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第十二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一)注销申请书;(二)登记证书副本:(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体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但在90日内未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原体育行政部门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将所辖范围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的审查结果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十三、职权名称:对体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第十七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十四、职权名称: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 子项: 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审查 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审查
法律法规依据:【部门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第5号令2000年11月10日)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第四条(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第十二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一)注销申请书;(二)登记证书副本:(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体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但在90日内未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原体育行政部门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将所辖范围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的审查结果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编辑:李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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