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利类型 |
权利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调整 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行 政 许 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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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
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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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临时占用、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功能、用途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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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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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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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7月27日发布) |
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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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设立、变更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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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1999年2月4日发布) |
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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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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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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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 政 处 罚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体育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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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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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或侵占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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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二条 |
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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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做出相关危险性说明和警示;未按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未配备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不配合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等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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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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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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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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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未依法投保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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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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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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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 |
拉萨市体育彩票销售和管理由自治区体彩中心直管,我局已无此项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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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体育竞赛申办人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从事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活动,活动有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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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 年3 月16 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十八条 |
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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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奖励 |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条 |
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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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审核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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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检查 |
对体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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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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