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 录    |    注 册
    |    无障碍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30
职权名称: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查 职权编码: LSTYJQT-2-1
子项: 18-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审查
行使主体: 拉萨市体育局 咨询电话: 6408580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第5号令2000年11月10日)

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前的审查。

第十二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一)注销申请书;(二)登记证书副本:(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体育行政部门应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意见。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业务主管单位,但在90日内未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原体育行政部门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将所辖范围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销的审查结果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注销申请书、登记证书、清算报告及其他文件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的申请书等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制发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审批通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注销后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受理的申请复审通过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复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条件的。
5.在复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违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发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发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