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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法定期限: 30
职权名称: 对体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职权编码: 27LSTYJJC-3
子项: 16-2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使主体: 拉萨市体育局 咨询电话: 6408580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

第十七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责任:履行检查职责时出示证件,且不得少于两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问题时,责令学校采取措施。
3.移送阶段责任:对不采取措施的上报政府处理。
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监督检查把关不严,给学校和个人造成损失,产生严重后果的;
2.在考核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

第二十六条 督学或者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学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三)滥用职权,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督学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发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或者危及师生生命安全隐患而未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的,由教育督导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