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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或侵占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30
职权名称: 对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或侵占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处罚 职权编码: 27LSTYJCF-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体育局 咨询电话: 640858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五十二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第二十九条 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接受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体育公共设施所有单位的投诉的违反《体育法》第五十一条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一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处罚的,应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复议或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处罚决定书应当交付当事人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