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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30
职权名称: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职权编码: 27LSTYJJL-1-3
子项: 对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行使主体: 拉萨市体育局 咨询电话: 0891-6408580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八条 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第七条 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三十六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对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经会议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以市委市政府或市教育局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四十八条 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资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纪政纪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八条 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备注:
流程图